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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与生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0 13:46)    点击:726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法第三章又以“合同的效力”为题,在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其规定。”第45、46条规定,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仅在时间上不同,而且在效力上也有较大差别,那么,这里所说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生效”的分别是什么含义呢?

  合同法在“合同的效力”一章又对合同的有效与无效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合同有效与无效,又指何意,是指法律约束力还是指生效的效力?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谈起。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不涉及任何的国家干预,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由于合同的成立关注的只是当事人间有没有达成合意,故从理论上讲,合同的成立要件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成立的效力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拘束力)。必须注意的是,这种说法是有前提的,即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何谓依法成立呢? 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合同的效力(有效、无效)制度。我国合同法上关于合同效力共有四种情形:合同有效、合同效力未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其中,有效合同属于“依法成立”,从而具有法律约束力没有任何问题。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撤销权前属于有效合同,故也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自然不属于依法成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效力未定合同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效力未定的合同,不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享有追人权,而且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的权利,故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况下,合同应当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反之,如果相对人是恶意,则不享有撤销权,合同对其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合同有效与无效中的“效力”显然是指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拘束力)。那么,这里的法律约束力含义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契约之拘束力(受契约之拘束),系指除当事人同意或另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造任意反悔,请求解约,无故撤销。易言之,即当事人之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3也有学者认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3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4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前一种过狭,后一种又失之于宽泛,都不足取。具体说来,首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应只包括当事人一方不能片面废止契约,还应包括更积极的内容,如必须履行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当事人负有完成这些手续,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其次,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应当成为合同法律约束力的内容。因为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效力的内容,没必要用合同约束力来解释。综上,笔者认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主要包括两项内容:1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在合同生效以前,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意愿的法定义务,或是以自己的行为积极表现,或是不得表现出具有相反意思的行为。

  所谓合同的生效,系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之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这里的“生效”之“效”显然不同于上文所称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附条件、附期限合同为例,在合同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情况下,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已经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合同生效之前,这种权利义务虽由合同约定,但却只是一种可能性(附条件合同)或是将来发生的必然性(附期限合同),只有在条件成就、期限到来,即合同生效后,它们才变为一种现实性。”5同时,合同生效也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受领,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债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句话从反面解释即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即有受领的权利,而不会被认为构成不当得利。

  由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合同的成立效力与生效效力是不同的。合同的依法成立意味着合同法律约束力的产生,合同的生效意味着约定权利义务的发生以及债权人给付受领权的产生。有学者把前一种效力称作广义的合同效力,把后一种效力称作狭义的合同效力。6也有学者把前一种效力称作合同的“形式拘束力”,把后一种效力称作合同的“实质拘束力”。7正是由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存在着这样的差别,从而产生了合同虽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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